A/HRC/39/41
19.
在保护平民方面,维持和平行动部在与社区和民间社会合作的过程中加强
了对“不伤害”原则的政策承诺。在与民事部门的合作中,部队指挥员必须确保
与社区和民间社会团体,包括青年和女性团体定期接触,获得信息,以开展危险
评估和态势感知,坚持问责,确保任何人不因此类接触受到伤害。
四. 确保能够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进行接触
20.
民间社会组织对联合国的工作和宗旨有着不可或缺的贡献,它们若不能在
联合国的办公场所参加国际会议,无法与人权机制直接接触,联合国的工作就不
可能开展,其宗旨就不可能实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确认,民间社会组织具备
支持联合国工作的广博专长和能力(见第 1996/31 号决议)。
21.
助理秘书长提到了使用认证和安全程序阻碍人们在一些联合国总部论坛上
发言的问题。某些外交官试图利用各种手段阻止特定民间社会代表参加联合国的
活动、会议或大型会议,包括试图阻挠非政府组织特别是人权领域非政府组织的
认证。此外,人权高专办不断收到报告称,参加联合国会议的人被违背意愿录像
或拍照,他们在闭门会议中的发言被偷录,造成恐吓的气氛,可能使民间社会成
员害怕参加会议活动。
22.
根据向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负责审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申请)提供
秘书处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务部,2018 年拥有咨商地位的组织逾 4,800 个,对此
地位的需求依旧很高,2017 年新交申请增加 19%(见 A/HRC/38/18, 第 19 段)。
委员会在 2018 年 5 月复会期间,待处理的申请共 472 件,其中 244 件是先前会
议递延的申请。委员会推荐了 209 个组织获得咨商地位,递延 233 个。另有 27
件因申请者未能回答相关问题而终止审查。
23.
获得咨商地位便可以参与联合国及其很多机制的活动,一些利益攸关方关
切大量申请延迟审理以及咨商地位决定不透明。在一些情况下,不断延迟实际相
当于驳回,且专门针对人权领域的民间社会组织(见 A/HRC/38/18, 第 20 段)。
24.
我在上次报告中谈到了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作用,并欢迎该委员会为提高
透明度作出积极努力,它已将部分审议上传网播平台。此外,我注意到委员会成
员和具有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举行了首次磋商,讨论非政府
组织对理事会和其附属机构工作的贡献,包括改善非政府组织接触联合国的渠
道。我再次吁请委员会公正透明地适用评定非政府组织的标准。目前,民间社会
组织在很多领域的活动空间日益萎缩,在此背景下,联合国鼓励与民间社会进行
接触至关重要。
五. 收到的因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到恐吓
和报复的案件信息
A.
一般性评论
25.
本报告包括根据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18 年 5 月 31 日期间了解的信息而
登记的案件,并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2/2 号和第 24/24 号决议,说明对以下人员实
施恐吓或报复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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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8-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