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9/41
一. 导言
1.
人权理事会在第 12/2 号决议中表示关注,不断有报告称一些个人和组织因
寻求或曾经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到恐吓和报复。此外,理
事会谴责政府和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一切恐吓和报复行径,并请我向理事会第十
四届会议提交报告,并在之后每年提交报告,汇编并分析从一切适当来源获得的
有关报复案件的一切信息,并提出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建议。本报告是根据第
12/2 号决议提交的第九次报告。1
二. 应对恐吓和报复行为的动态
2.
解决与联合国进行人权领域合作的个人遭受恐吓和报复的问题依然是整个
联合国的优先事项和核心责任。在本报告期内,我继续收到报告称,报复的趋势
惊人,有各种针对以往合作的报复行为,还有旨在阻碍未来参与联合国活动或与
联合国合作的恐吓措施。
3.
恐吓和报复问题在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和安全理事会上
都讨论过,并同人们与这些机构合作有关。在联合国系统内,包括秘书处及其外
地办事处和和平特派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反腐败公
约》缔约国会议、世界银行以及国际货币基金,各个机构继续与相关政府讨论有
关案件,并采取措施提高各国对这一问题严重性的认识。
4.
2017 年 12 月 24 日,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第 72/247
号决议,纪念《关于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
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人权维护者宣言》)通过 20 周年,并推进该宣
言的落实。大会谴责政府和非政府行为者实施的一切恐吓和报复行径,包括对人
权维护者及其合法代表、同事与家人实施的恐吓和报复,并强烈呼吁所有国家有
效保护所有人单独或与他人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接触和沟通的权利。大会表示严
重关切“特别程序收到大量且日益增加的有关恐吓和报复的严重指控和来文”。
5.
2017 年 9 月 29 日,人权理事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了第 36/21 号决议――
“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重申“人人有权单独或与他人不
受阻碍地接触……联合国及其人权代表和机制”。理事会在该决议中促请所有国
家防止并避免一切恐吓或报复行为,并采取措施确保对报复行为进行问责。理事
会注意到任命了主管人权事务的助理秘书长,决定在第三十九届会议上介绍完本
报告之后举行互动对话。在理事会第三十六届、第三十七届和第三十八届会议
上,各国和非政府组织也就报复问题作了发言。
6.
在本报告期内,人权理事会各届主席于 2017 和 2018 年通过双边会议或书
面形式通过斡旋,处理了与参加人权理事会会议有关的 8 起报复事件,包括在参
加人权理事会会议后在原籍国被禁止出行、拘留和没收护照、逮捕、审讯或监
禁,以及在理事会会外活动期间受到相关国家代表恐吓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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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8-13325
A/HRC/14/19, A/HRC/18/19, A/HRC/21/18, A/HRC/24/29 and Corr. 1, A/HRC/27/38,
A/HRC/30/29, A/HRC/33/19 and A/HRC/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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