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3/19 已作出努力,对我前两份报告中所列的案件采取了后续行动,关于这些案件的任 何现有补充资料已列入本报告。 19. 我想强调,报告没有提供详尽的案件清单。 在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循了 “不伤害”原则,并对收到和认为可信的每个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因此,决定 不列入那些被认为对有关个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安全和福祉风险过高的案件。 B. 案件概要 1. 澳大利亚 20. 2015 年 9 月 25 日,移徙者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在与政府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后宣布,由于保护问题,推迟对澳大利亚的正式访问,因为他没有收到书面保 证,即没有任何一名与其任务合作的人面临“2015 年边界部队法”规定的惩罚 形式的恐吓或报复风险。“2015 年边界部队法”规定,拘留中心服务提供者若 披露受保护的信息可被判处两年监禁。特别报告员强调,所感觉到的对希望在其 正式访问期间与其合作的人的报复威胁是不可接受的。6 在推迟国家访问之后, 特别报告员和澳大利亚政府继续进行对话,导致 2015 年 12 月向特别报告员提供 了书面保证,并同意于 2016 年 11 月对澳大利亚进行访问。 布隆迪 2. 21. 联合国布隆迪问题独立调查的独立专家在 2016 年 3 月访问布隆迪期间收到 了国家情报局对他们会见的非政府组织成员恐吓和报复的指控。由于感觉受到威 胁,几名人权维护者逃离了该国,随后报告说,他们仍然关心留在该国的家庭成 员的安全(见 A/HRC/33/32,BDI 5/2016)。独立专家在 2016 年 3 月 22 日向人权理 事会第三十一届会议口头介绍最新情况时指出,这些报告令人不安,政府应当承 诺克尽职责,确保那些参与任务的人以及其他观察员不遭受报复。在本报告定稿 时,没有收到政府的答复。 中国 3. 22.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对几名人权维护 者与委员会接触受到恐吓和报复的指控表示关切。据称,有七名中国人权捍卫者 打算前往日内瓦参加委员会对中国报告的审议工作而受到中国当局的威胁,造成 负面专业后果。此外,违反当局命令的人据称被拘留,理由是他们的参与可能 “危及国家安全”(见 CAT/C/SR.1368,第 92 段和 CAT/C/CHN/CO/5,第 38-39 段)。委员会呼吁该缔约国调查这些指控,并向其提出报告。在本报告定稿时, 没有收到政府的答复。 6 GE.16-14150 人权高专办“移民/人权:由于保护问题而推迟对澳大利亚的正式访问”,2015 年 9 月 25 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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