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18/19 酷刑和虐待等。在本报告中报告了因与人权高专办、人权理事会及其特别程序和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联合国土著人口基金以及条约机构合作而受到报复的案例。 这些报告确定了某些国家继续凭借报复手段钳制批评和阻止个人和团体在人权领 域与联合国合作。 94. 这种做法对于团体和个人提供一个国家所发生情况的信息的意愿,以及反 过来对联合国报告人权关切问题和作出适当反应的能力,造成非常严重的威慑性 后果。与个人和民间社会自由和无阻碍的接触和合作对于联合国及其各种机制得 以完成其任务确实是不可缺少的。 95. 应当指出,在起草本报告时,又有一些案子出现,但因特殊的安全考虑无 法报告发生报复的具体情况。对于本报告一无所知也是为什��某些据称报复的案 子没有得到报告的原因。 96. 针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的代表合作的人进行报复和恐吓是令人不安的做 法,值得作出强有力的果断反应。各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在人权领域与 联合国合作的人不会受到报复。就此,我谨提出以下建议: (a) 各国应确保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报复和恐吓的发生;例如,各国应 公开地毫不含糊地鼓励人们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作。在这方面,普遍定期审议 程序可提供一个实用的平台并可提高人们对联合国及其在人权领域的工作的认 识; (b) 应毫不拖延地对所有被指称的报复和恐吓行为进行调查,将肇事者绳 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偿; (c) 对一切报复行为进行公开明确的谴责也有助于遏制这种不可接受的做 法。人权理事会已通过若干决议,强烈拒绝一切恐吓或报复行为,这是值得欢迎 的。但是,还有更多的工作可做; (d) 人权理事会通过本报告了解了被指称的报复案例。现在,理事会有责 任确保对这些信息采取适当措施。理事会应投入足够的时间关注本报告。此外, 还应确保有关国家对所指称的所有恐吓和报复行为进行调查并将情况通报理事 会。已发生报复情况的国家向理事会汇报所采取的调查措施,以及关于已确定的 案子的所提供的补救措施情况(包括起诉和适当赔偿情况),的确十分重要; (e) 如本报告中所显示的,几个联合国人权机制已经制定了包括公开声明 在内的对报复做法的具体应对措施,从而加强了对这种做法的谴责。这些好的做 法可进一步加以发展并由所有人权机制加以采用,以便对这种现象形成一种连贯 的统一的反应; (f) 民间社会也应发挥其作用,宣传本报告,提供关于报复指称的可靠信 息,并继续公开谴责报复和恐吓行为; GE.11-15070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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