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27/38
问题报告员
15
,并发表了一个关于委员会与民间社会行为体的关系的文件,其中
提及报复问题 16。
8.
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审议所有关于要求获得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申
请。在 2014 年 5 月的续会上,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审议了 343 份关于要求获得咨
商地位的申请,其中包括先前会议推迟审议的申请。委员会建议给予 158 个非政
府组织咨商地位,将 153 份申请推迟到 2015 年定期会议审议,对 29 份申请不带
偏见地决定不再审议,并注意到 2 个非政府组织撤回了申请 17。咨商地位赋予非
政府组织进入联合国及其许多机制的机会,一些利益相关方对延期审议大量关于
咨商地位的申请表示关注,认为关于咨商地位的决定缺乏透明度。我注意到,非
政府组织委员会以透明和公平的方式来适用评估非政府组织申请的标准是多么重
要。
9.
我谨重申我的看法:所有地区和国际人权机构对报复和恐吓采取一致的方针
是至关重要的。在这方面,我欢迎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在 2014 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12 日举行的第五十五届会议上通过了第 273 号决议。该决议决定,将
非洲人权维护者特别报告员的职责范围扩大至包括处理有关报复与非洲人权系统
合作的人权维护者的问题。
二. 收到的关于因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
受报复的案件的资料
方法框架
A.
10.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2/2 号决议,本报告载有关于对下列人员进行恐吓或报
复的资料:
•
寻求或已经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人,或者曾经
向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提供证词或信息的人
•
利用或曾经利用联合国设立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序的人,以及
所有为此目的曾向联合国提供过法律和其他援助的人
•
根据人权文书设立的程序提交或曾经提交过来文的人,以及所有为此
目的曾经向来文人提供过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
人权遭受侵犯的受害者的亲属,或者向受害人提供过法律或其他援助
的人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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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A/69/56 号文件,第 10(F)段。
16
第 CED/C/3 号文件,第 25 至 26 段。
17
第 E/2014/32 号文件(第二部分)。
GE.14-59951 (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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