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27/38 三. 结论与建议 47. 我仍然不断接到关于对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个人和 团体及其家人和律师的报复和恐吓的指控。我对从威胁、骚扰、诽谤、罚款、禁 止出行、强迫关闭组织、任意逮捕、起诉、漫长的监禁到酷刑、甚至可悲的死亡 等行为深感关切。 48. 我重申我坚定不移的立场:任何对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合 作的个人、团体及其相关的人进行恐吓或报复,都是不能接受的,都必须停止。 我们必须共同谴责报复行为,捍卫与联合国自由合作的权利,保护被恐吓或威胁 的目标。我回顾我在人权理事会关于保护民间社会空间小组会上的发言:“民间 社会空间反映了整个社会在自己境内和确实在全球对人权的尊重”。 49. 我欢迎在国家、地区、国际层面上采取行动,以统一和系统的方式处理报 复案件,包括通过人权理事会通过第 24/24 号决议。人权理事会在该决议中,重 申每个人都有权不受阻碍地与国际机构联系和通信,要求指定联合国系统处理报 复问题高级别协调机构,与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接触,鼓励对此类问题作出及时 的、有效的、一致的应对。我赞同人权高专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开幕式 上的讲话,赞赏理事会通过了一项有关报复问题的前瞻性决议,我请求你们支持 该决议,以确保这项决议在大会获得通过。 50. 保护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并确保他们 可以安全地、不受阻碍地这样做,主要是成员国的义务。我呼吁成员国在国家一 级采取以下措施: (一) 防止和避免对寻求、正在或已经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 进行合作的个人和团体的一切恐吓或报复行为; (二)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发生恐吓或报复行为,包括必要时制订和实 施具体的法律和政策,向国家机构发布适当的准则,以便有效地保护寻求、正在 或已经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合作的任何人免受任何恐吓或报复; (三) 确保追究对寻求、正在或已经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进 行合作的人进行恐吓或报复的责任,确保对任何关于恐吓或报复行为的指控开展 公正的、及时的及彻底的调查,以将��事者绳之以法;根据国家承担的国际人权 义务和承诺,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以及防止再次发生任何类似事件; (四) 考虑确定一个国家协调中心,负责处理对寻求、正在或已经与联合国 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人的恐吓或报复行为; (五) 酌情向人权理事会提供如下信息:为防止和处理对寻求、正在或已经 与联合国及其代表和机制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人的恐吓或报复行为所采取的一 切措施,包括本报告中提及的案件的处理情况。 18 GE.14-59951 (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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