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0/29 一. 导言 1. 人权理事会在其第 12/2 号决议中谴责对寻求、现在或曾经与联合国、其代表和 机制在人权领域开展合作的个人或团体进行恐吓和报复的一切行为。根据第 12/2 号决议的授权,我每年都报告了所指称的恐吓和报复案件,分析了联合国系统内的 相关动态,并就如何处理该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2. 正如我在以前的报告中所强调的,所有恐吓和报复行为,无论多么隐晦或明显, 是完全和绝对不能接受的,并应立即无条件予以制止。将寻求、现在或曾经与联合 国在人权领域进行合作的个人或团体、他们的家人、法定代表和相关非政府组织作为 对象有悖于人类尊严的原则,并侵犯诸多人权,是完全轻蔑和无视整个联合国系统。 二. 应对恐吓和报复行为方面的动态 3. 2014 年 9 月 8 日,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届会议的开 幕辞中谴责对与联合国合作的个人进行报复的一切行为,强调取得进展需要他们的 继续支持和贡献,并鼓励理事会确保他们能够安全地表达其意见。2014 年 10 月 22 日,在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上的讲话中,他补充说:“政府手握大权,如果即便这 样,它的未来依然取决于一条推特信息,一场街头抗议,或者一次向非政府组织或 联合国机构所做的报告,那么这个政府的问题远比它想象的严重。这是因为,政府 忘记了它的根本原则是为民服务,而不是相反”。2015 年 3 月 2 日,在理事会第二 十八届会议上,他呼吁各国“关注投诉的实质,而不是抨击批评者”。 4. 2015 年 2 月 25 日,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总干事在向民间社会作年度通报时指 出,他将继续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密切合作,并对恐吓和报复 情况保持警觉。在大会就人权理事会第 24/24 决议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我欢迎联 合国各人权代表和机制的积极主动姿态及其最近为协调一致地应对报复所采取的 步骤。 5. 在过去的一年中,人权理事会主席团对提请其注意的与理事会、其机制和程序 有关的所有恐吓或报复案件采取了一致的方针。在 2014 年 9 月 19 日第二十七届会 议期间和以后各届会议上,主席提请与会者注意理事会的坚定立场,即对个人或团 体或与他们有关的任何人的任何恐吓或报复行为都是不能接受的,将与有关国家一 起对提请主席注意的所有这类案件采取双边后续行动。在其 2015 年 3 月 27 日在第 二十八届会议上的闭幕辞中,主席对恐吓和报复那些寻求与理事会合作的人的持续 报道表示关切,并指出制止这些攻击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 6. 在人权理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一些国家提到了我的报告(A/HRC/27/38),提 请注意报复问题,并表示他们关注并谴责这种行为。此外,除各国和联合国系统在 处理理事会若干决议中指出的报复问题的作用和责任之外,理事会在其第 27/18 号 决议中认可国家人权机构在预防和处理报复案件方面可以发挥的作用,以此支持在 促进人权方面与联合国合作。 GE.15-13885 (C) 3/18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