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42/30 机的和重复性的问题”。35 因为一名委员会成员提的问题即为整个委员会提的, 因此会员国在审议委员会工作方法时处理了这些问题(见 E/2019/32(第一部分), 第 38 段和第 40-43 段)。委员会主席宣布建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以审议对寻求 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采用与制裁名单相连的甄选方法。36 31. 在我的前一次报告中,我欢迎委员会为提高透明度所作的积极努力,特别是 通过网络播放其公开的讨论。我注意到大会邀请委员会审查如何“有效地受理非 政府组织提出的越来越多的申请”。37 如前所述,在一些情况下,不断推迟申请 实际相当于驳回,且看似针对的是从事人权工作的组织(见 A/HRC/39/41,第 23 段 和 A/HRC/38/18, 第 20 段)。我再次呼吁委员会公正透明地运用标准来评估各组 织。 五. 收到的因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受恐 吓或报复的案件信息 一般性评论 A. 32. 本报告所载案件基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收集的信息,并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2/2 号决议和第 24/24 号决议,载有关于对以下人员的恐吓或 报复行为的信息: (a) 寻求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或曾经与其合作的个 人,或曾经向其提供证词或信息的个人��� (b) 利用或曾经利用联合国组织设立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程序的个人, 以及所有为此目的曾向其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的个人; (c) 根据联合国人权文书设立的程序提交或曾经提交来文的个人,以及所 有为此目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个人; (d) 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亲属,或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个人 的亲属。 33. 收到的这些信息尽可能得到了第一来源和其他来源的核实和证实。本报告也 提到了公布这些案件的各种联合国出版物。本报告还载有各国政府作出的回应, 将其作为国家行动的积极案例。 34. 本报告及附件并不试图提供详尽的案件清单。本报告的编制工作严格遵守了 “不伤害”原则,严格确保提及指控中受害者的姓名要得到其同意,并对收到和 认为可信的每个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因此,本报告决定如果认定案件中有关个 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安全和福祉风险过高,则不将该案件包括在内。此外,提请我 注意的一些案件在保密情况下处理,没有列入本报告。 GE.19-15332 35 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SP/CC_Chair_letter_to_NGO_Committee_ 20062019.pdf。 36 https://www.un.org/press/en/2019/ecosoc6982.doc.htm。 37 大会第 72/305 号决议,第 22 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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