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42/30
机的和重复性的问题”。35 因为一名委员会成员提的问题即为整个委员会提的,
因此会员国在审议委员会工作方法时处理了这些问题(见 E/2019/32(第一部分),
第 38 段和第 40-43 段)。委员会主席宣布建立一个非正式工作组,以审议对寻求
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采用与制裁名单相连的甄选方法。36
31. 在我的前一次报告中,我欢迎委员会为提高透明度所作的积极努力,特别是
通过网络播放其公开的讨论。我注意到大会邀请委员会审查如何“有效地受理非
政府组织提出的越来越多的申请”。37 如前所述,在一些情况下,不断推迟申请
实际相当于驳回,且看似针对的是从事人权工作的组织(见 A/HRC/39/41,第 23 段
和 A/HRC/38/18, 第 20 段)。我再次呼吁委员会公正透明地运用标准来评估各组
织。
五. 收到的因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受恐
吓或报复的案件信息
一般性评论
A.
32. 本报告所载案件基于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收集的信息,并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2/2 号决议和第 24/24 号决议,载有关于对以下人员的恐吓或
报复行为的信息:
(a) 寻求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的代表和机制合作或曾经与其合作的个
人,或曾经向其提供证词或信息的个人���
(b) 利用或曾经利用联合国组织设立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程序的个人,
以及所有为此目的曾向其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的个人;
(c) 根据联合国人权文书设立的程序提交或曾经提交来文的个人,以及所
有为此目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个人;
(d) 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的亲属,或向受害者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个人
的亲属。
33. 收到的这些信息尽可能得到了第一来源和其他来源的核实和证实。本报告也
提到了公布这些案件的各种联合国出版物。本报告还载有各国政府作出的回应,
将其作为国家行动的积极案例。
34. 本报告及附件并不试图提供详尽的案件清单。本报告的编制工作严格遵守了
“不伤害”原则,严格确保提及指控中受害者的姓名要得到其同意,并对收到和
认为可信的每个案件进行了风险评估。因此,本报告决定如果认定案件中有关个
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安全和福祉风险过高,则不将该案件包括在内。此外,提请我
注意的一些案件在保密情况下处理,没有列入本报告。
GE.19-15332
35
https://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SP/CC_Chair_letter_to_NGO_Committee_
20062019.pdf。
36
https://www.un.org/press/en/2019/ecosoc6982.doc.htm。
37
大会第 72/305 号决议,第 22 段。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