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9/41 报告因与联合国进行人权领域合作而遭遇恐吓和报复的案件,确保后续跟进并采 取行动。联合国系统内所有各方采取此类行动,有助于强化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 度,可促请所有政府积极行动。 87. 正如我在上一次报告中所强调的(A/HRC/36/31),个人或团体因寻求或曾经 与联合国开展人权合作而遭受任何恐吓和报复行为,都是绝不可接受的。此类行 径与联合国本身的原则背道而驰,必须停止。对那些响应联合国的请求向之提供 信息、与之合作的人权勇士,世界有义务确保他们的参与权得到尊重。惩罚与联 合国开展合作的人是可耻的做法,人人都须努力而除之。 16 GE.18-13325

Select target paragraph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