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9/41
报告因与联合国进行人权领域合作而遭遇恐吓和报复的案件,确保后续跟进并采
取行动。联合国系统内所有各方采取此类行动,有助于强化对此类案件的重视程
度,可促请所有政府积极行动。
87.
正如我在上一次报告中所强调的(A/HRC/36/31),个人或团体因寻求或曾经
与联合国开展人权合作而遭受任何恐吓和报复行为,都是绝不可接受的。此类行
径与联合国本身的原则背道而驰,必须停止。对那些响应联合国的请求向之提供
信息、与之合作的人权勇士,世界有义务确保他们的参与权得到尊重。惩罚与联
合国开展合作的人是可耻的做法,人人都须努力而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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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8-1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