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3/19
48. 从这些案件得出的模式似乎表明,如果不顾最初的警兆,恐吓和报复行为可
能会随着时间而变得更加严重,不仅直接针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作的个人或
团体,而且针对他们的家庭、法律代表、组织和与他们有联系的任何人。为此,
我重申,所有这些行为,无论看起来如何不明显或明确,无一例外都是不可接受
的,必须立即和无条件地终止,提供有效的补救办法,并采取和执行预防措施,
以防止再次发生。
49. 我重申在我以前的报告中所表示的关切,即虽然保护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
作的人并确保他们可以安全地和不受阻碍地与联合国合作是国家的首要义务,我
的报告中所述的案件似乎证实,恐吓和报复经常是本国的政府官员所为。因此,
我再次呼吁每一个国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恐吓和报复,包括通过提高
认识。我敦促各国政府向所有国家官员发出明确信息,表明不会纵容这种行为,
并确保如果出现这种行为即予问责。
50. 在这方面,我欢迎一些会员国持续作出努力,继续向因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
合作而遭受恐吓和报复的个人和团体提供援助,特别是在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提
出他们的案件。我敦促所有国家对本报告和以前的报告中所列的案件采取后续行
动,并在仍未解决的情况下提供实质性答复。在这方面,我建议理事会继续投入
足够的时间讨论目前和今后的报告。
51. 此外,联合国系统对恐吓和报复行为的反应必须及时和协调一致,以防止最
初的警兆被忽视以及可能已经采取的预防措施被搁置。在这方面,我欢迎联合国
的各种人权机制和代表继续努力加强其对所有恐吓和报复行为的反应以及所取得
的第一批积极成果。
52. 此外,最近的事态发展似乎表明,需要更详细地讨论可能妨碍诉诸联合国、
其代表和机制的政策和做法。这可以在今后的报告中进一步探讨。我鼓励联合国
在人权领域的所有机制和代表继续就提请他们注意的报复案件采取后续行动,并
就这种后续行动提出报告。
53. 2009 年,人权理事会决定扩大我的报告范围,不仅包括与人权机制合作有
关的恐吓和报复案件,而且包括与联合国系统在整个人权领域的合作。在这方面
收集的资料强调了报复问题及其影响的严重性,影响到世界各区域的个人和群
体。联合国系统内各利益攸关方,包括理事会主席、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越来越
多地处理这种情况。每一利益相关方都在为应对这种情况开发具体的工具和议定
书。所有这些举措都值得欢迎。然而,他们还强调了对该问题缺乏协调一致的反
应。
54. 鉴于本报告所显示的报复案件越来越多,我打算加强收集关于因在人权领域
与联合国合作而遭受恐吓或报复的指控的资料,请求联合国系统各部门更经常向
我报告此类案件。我将与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协商,利用现有工作人员在联合国系
统内部和与会员国处理这一问题,并酌情向高级专员和我提供咨询意见。
GE.16-1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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