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14/19 大会关于各国际文书及其有关监测机构的决议强调了与民间社会尤其是非政 府组织合作的重要性,并鼓励开展这类合作。 9. 由于尊重人权是联合国的一个支柱,因此人人应当有机会与联合国及其人权 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而不必有任何担心。因与联合国就人权问题开展合作而遭到 恐吓和报复的事件不断发生,令人深感关切,联合国一些机构和机制一直在处理 这一问题。 10.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 2010 年 3 月 4 日在人权理事会的发言中指出, 她和特别程序都收到了关于个人因与人权机制合作而面临打击报复的材料。她促 请各国确保与特别程序接触的个人不会受到报复。 11. 一些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制定了处理和公开报复案例的特定程序,以便于 遏制这一现象。例如,在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 2009 年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A/HRC/11/2),有一部分专门讨论了保护与特别程序 合作的个人免遭打击报复的问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也决定在年度报告中列入 提请其注意的因与其合作而遭到报复的任何案例。在这方面,值得一提的是,在 理事会第 7/8 号决议确立的人权维护者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任务授权范围内, 特别报告员被要求除其他外“寻求、接受、审查和答复关于单独或与其他人联合 从事增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活动的任何人的境况和权利的资料”。 12. 本报告按照人权理事会的要求公布报复案例,从而将有助于打击因与联合国 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到报复和恐吓方面的有罪不罚现象,以遏制这 种不能容忍的做法。 8. 2 二. 收到的因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到报复 的案例的有关资料 方法框架 A.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2/2 号决议,本报告载有对以下个人或团体实施恐吓或 报复行为的有关资料: (a) 寻求或曾经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或为之提供证词 或信息的人; (b) 利用或曾经利用联合国主持下设立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程序的人, 以及所有为此目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13. 2 GE.10-13227 例如,见大会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第 63/243 号决议,或关于《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 64/138 号决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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