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14/19
对寻求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的个人实施的报复行为不仅
令直接受影响者感到关切,也反映出国家不允许与联合国人权机制进行自由而公
开的接触。
54. 报复与恐吓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这两种令人担忧的现象互为补充,其共
同目的是为了防止个人和团体与联合国进行人权问题方面的合作。恐吓是为了阻
止合作,报复则发生在合作之后。这些行为对愿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
制合作的人具有严重的威慑作用。
55. 各国应根据国际人权标准,采取防止恐吓和报复的措施,例如公开支持维
护人权活动以及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进行的合作,并采取措施,让
公众了解可与联合国合作的不同方式方法。此外还包括确保追究下令采取或实际
采取这类恐吓或报复行为的人的法律责任。
56. 为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应迅速和有效地追究并以适当方式处理所有恐吓和
报复行为。应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
57. 公开谴责这类行为并向适当的人权机制报告,也将有助于打击相关的有罪
不罚现象。民间社会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58. 秘书长呼吁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在
内,继续对这一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遏制这种无法容忍
的现象。可以有效扩大某些人权机制就恐吓和报复案件收集资料并在受害者同意
情况下予以公布的做法,以确保能够了解所有报复案件并就此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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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0-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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