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18/19
一. 导言
人权理事会在第 12/2 号决议中重申对关于那些在人权领域寻求与联合国、其
代表和各种机制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受到恐吓和报复的持续不断的报道表示关切。
理事会谴责政府和非国家行为者对这些个人和团体的恐吓和报复行为。理事会还
对所报道的这类报复的严重性和受害人的人权――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
权利――被侵犯,以及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被侵
犯,深表关切。理事会还对关于个人努力利用联合国主持下建立的保护人权和基
本自由的程序受阻事件的报道深表关切。
2. 人权理事会在第 12/2 号决议中,请秘书长就指称因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联
合国的代表和机制合作而受到报复的情况,向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
3. 因在人权领域寻求与联合国、其代表和各种机制合作而受报复的问题在报告
期内受到了更多的关注。
4.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非常严肃地对待这个问题,高
级专员和副高级专员的几次发言就表明了这一点。高级专员已多次着重指出了人
权卫士和民间社会积极分子所面临的威胁和暴力。例如,在人权理事会第十五届
会议期间高级专员在议程项目 2 下发言时就着重指出了人权卫士和民间社会积极
分子所面临的威胁和暴力。
5. 民间社会通过结合人权理事会会议举办场外活动、做口头发言和发表公开声
明等方式,不断提高对这一现象的重视和强调需要果断地加以处理。此外,还为
有受打击报复风险的人制定了保护计��。
6. 人权理事会在某些关于特别程序任务的决议中特别提到打击报复的问题,例
如,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 和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 在与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的各种互动对话中也提出了这
个问题,例如,与人权卫士处境问题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和强迫或
非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的对话。
7. 人权理事会的审评成果就包括强烈拒绝一切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其代表
和各种机制合作或已经合作的个人和团体的恐吓或报复行为,并敦促各国预防这
类行为和提供充分的保护。 此外,一些成员国结合普遍定期审议也提出了这个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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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1-15070
人权理事会第 15/18 号决议,第 8 段。
人权理事会第 16/23 号决议,第 6 (c)段。
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第 3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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