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18/19
在条约机构方面也出现了积极的发展动态。一些文书载有具体的条款,要求
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其管辖范围的个人不会因为与上述文书的监测机构
的通信而受到虐待或恐吓。
9. 一些条约机构,包括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与缔约国
的对话期间敦促它们确保提供信息的个人和非政府组织不受打击报复。这个问题
也在条约机构强化进程中得到讨论。
8.
4
5
二. 所收到的关于因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其代表和各种机制合
作而受报复的案子的资料
方法框架
A.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2/2 号决议,本报告载有关于因以下原因而对相关人员
采取恐吓和报复行为的资料:
• 在人权领域寻求与联合国、其代表和各种机制合作或已经合作或向他
们作证或提供信息的人
• 利用或已经利用联合国主持下建立的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程序和所
有为此目的向他们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 根据人权文书建立的程序提交或已经提交来文和所有为此目的向他们
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 人权受侵犯的受害人的亲属或向受害人提供法律或其他援助的人
11. 报告载有审议期内从 2010 年 3 月 20 日至 2011 年 6 月 15 日期间所收集的
资料。在打击报复的受害人,不论个人或组织,与人权理事会机构或机制或条约
组织中的一个保持联系的情况下,相关的任务负责人或机构已经采取了后续行
动。在这方面,已向有关国家发送了紧急呼吁或指称信件。本报告收入了关于这
些通信和所收到的国家的相关答复的摘要。
12. 报告中所阐述的案子并不代表在人权领域寻求与联合国、其代表和各种机
制合作或已经合作的个人或团体所受到的恐吓或报复行为的全部。在有些情况
下,由于对安全的特殊关切或面临报复的个人明确要求不要将他们的情况曝光,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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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见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11 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
定书第 13 条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第 15
条。
见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的首尔声明,可检索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
/HRTD/hrtd_process.htm#seoul, 和关于加强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体系进程的德班声明,可检索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HRTD/docs/DublinStatement.pdf。
GE.11-15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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