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30/29 告的评论(A/HRC/29/50, 第 VNM 11/2014 号案件)中,政府确认,它在特别报告员 访问期间已经与其充分合作,这些指控是捏造的,怀有恶意,试图“歪曲和玷污”越 南的人权状况。在其 2015 年 3 月 10 日对人权理事会第二十八届会议的讲话中,特 别报告员强调,其访问期间的报复行为是公然违反访问的职权范围。对此,越南代 表回应称,对特别报告刚才提到的与特别报告员会晤的人“未曾有过这样的骚扰、 威胁,也没有报复。我们对这种不准确的误导信息和可能的误解深感遗憾”。 四. 结论和建议 44. 本报告表明,针对寻求、现在或曾经与联合国在人权领域开展合作的个人和团 体的恐吓或报复行为仍在继续。所报道的这类行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似乎变得更加多 样化和严重,不仅针对有关个人或团体,而且针���他们的家属、法律代表、非政府 组织和与他们有关的任何人。对我和整个联合国系统而言这是一个令人严重关切的 问题。 45. 研究本报告和以前的报告中所列的案件,可以确定一些经常性但非详尽无遗 的行为类型。它们包括政府官员的威胁和骚扰,包括公开讲话、媒体诽谤活动和警 察监视,同时也包括强行关闭组织,包括通过制订新的法律、身体伤害、旅行禁令、 任意逮捕、拘留,包括单独和隔离监禁、指控和判刑,有时判处长期监禁、酷刑和 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包括性暴力、拒绝提供医疗照顾以及, 可悲的是,甚至死亡。这类行为不仅表现出完全无视联合国作为一个整体的运作, 而且突出表明,尽管一再呼吁各国采取行动制止所有这类侵权行为,但这些行为仍 然得不到惩罚。 46. 虽然保护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合作的人并确保他们可以安全地不受阻碍地与 联合国合作是国家的首要义务,但令人担忧的是,本报告中所述的案件表明,恐吓 和报复经常是政府官员或国家代表所为。 47. 我重申,对个人或团体因其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其机制和代表接触而采取 的任何恐吓或报复行为是完全不能接受的,必须立即无条件制止。民间社会的代表 是联合国不可或缺的伙伴。对他们的任何恐吓或报复行为有损于联合国作为一个整 体的有效运作。因此,我们必须加紧努力,共同谴责这类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 施,确保所有个人和团体,无一例外,可以与联合国、其机制和代表在人权领域自 由地和安全地合作。 48. 我欢迎联合国各部门,特别是人权理事会主席、特别程序和人权条约机构, 采取措施,找出各种方式,更加一致和系统地处理报复问题,并鼓励他们继续协 调其努力,解决这一系统范围的问题。我也欢迎一些国家为保护与联合国在人 权领域合作的个人和团体所做的努力,包括在日内瓦举行的人权理事会会议期间。然 而,仍然迫切需要采取更为协调一致的行动,在各级解决这一问题。我促请有关各方 携手合作,确保尽快克服理事会第 24/24 决议目前面临的僵局。同时,我强调,联 合国将继续努力,在整个联合国系统对报复问题作出坚实和协调一致的反应。 14/18 GE.15-13885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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