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42/30 一. 导言 1. 人权理事会在第 12/2 号决议中表示关注,不断有报告称,一些个人和组织 因寻求或曾经与联合国及其人权领域代表和机制合作而遭到恐吓和报复。理事会 还谴责政府和非国家行为者实施的一切恐吓和报复行为,并请我向理事会第十四 届会议提交报告,并在之后每年提交报告,在报告中将所有正当信息来源获得的 有关指称报复行为的信息进行汇编并做出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提出建 议。本报告便是按照第 12/2 号决议提交的第十次报告。1 二. 应对恐吓和报复行为的活动 2. 在与联合国各组织总部和实地办事处合作方面,国家和非国家行为者针对当 前和以往的合作继续施行各种报复行为,并采取恐吓措施以阻碍今后的参与和合 作。在本报告期内,联合国系统内在秘书处、实地办事处和和平特派团,并在大 会、安全理事会、人权理事会及其机制、人权条约机构、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妇 女地位委员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和世界银行集团都讨论过有关事件或趋势。 3. 秘书长依据大会第 72/247 号决议编写了《个人、群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 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二十周年报告,其中述 及加强对恐吓和报复事件的应对(见 A/73/230, 第 21-26 段和第 64-66 段)。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举行了一次高级别全体会议,敦促各国“预防和停止对……包括与 联合国进行合作的和平示威者和人权维护者进行任意逮捕和拘留”。2 4. 在人权理事会,包括在国家决议中和在第三轮普遍定期审议(2017-2021 年) 期间,都提出了回应和建议。在所审议的 98 个国家中,有 5 个收到了明确建 议,其中有 2 个在本报告期内。3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对“针对与联合国合 作的受害者、人权维护者和非政府组织的报复行为”表示关切。4 5. 人权理事会认识到,环境人权维护者与联合国接触和沟通的权利非常重要, 因此请秘书长继续将针对他们的指称恐吓和报复行为列入年度报告。5 6. 连续几届人权理事会主席都试图通过斡旋来处理理事会会议上和边会期间国 家代表的指称报复行为以及对参加理事会会议的旅行限制。2019 年 3 月,主席 强调了民间社会“的贡献至关重要”,并指出“我们有责任为他们提供足够的安 全空间作出这些贡献”。6 2 1 A/HRC/14/19、A/HRC/18/19、A/HRC/21/18、A/HRC/24/29 及其 A/HRC/24/29/Corr.1, A/HRC/ 27/38、A/HRC/30/29、A/HRC/33/19、A/HRC/36/31 以及 A/HRC/39/41。 2 大会第 73/173 号决议,第 2 段。 3 见对中国的审议(A/HRC/40/6,第 28.339 段)和对古巴的审议(A/HRC/39/16,第 24.158 段)。 4 https://www.ohchr.org/EN/NewsEvents/Pages/DisplayNews.aspx?NewsID=24265&LangID=E。 5 人权理事会第 40/11 号决议,第 12 和第 27 段。 6 http://webtv.un.org/search/decisions-and-conclusions-closing-55th-meeting-40th-regular-sessionhuman-rights-council-/6016988741001/?term=&lan=english&cat=Regular%2040th% 20session&sort=date&page=1。 GE.19-1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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