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HRC/21/18
一.
导言
在第 12/2 号决议中,人权理事会重申,它感到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与
联合国、联合国代表和人权领域机制合作或曾与其合作的个人和团体受到了恐吓
和报复。理事会谴责政府和非国家行为方针对这些个人和团体的一切恐吓和报复
行为。理事会还表示深感关切的是,所报告的报复行为十分严重,受害人的人权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以及免受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的权利)遭到侵犯。
2. 在第 12/2 号决议中,人权理事会请秘书长向理事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介绍
由于与联合国、联合国代表和人权领域机制合作而遭受报复的指控案件。
3. 2011 年通过的人权理事会审议结果强烈反对针对与联合国、联合国代表和人
权领域机制合作或曾经合作的个人和团体的任何形式的恐吓或报复行为,并敦促
各国防止此种行为,并确保提供适当保护,使其免遭此种行为。
4. 2011 年 10 月 21 日,我参加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
利用大会第六十六届会议空隙时间组织的关于报复问题的一次高级别小组讨论。
我重申了对这种行为的谴责,并敦促各国,应对任何报复或恐吓指控进行调查。
我呼吁各国做出更大努力,确保将犯罪人绳之以法并向受害人提供适当补救。我
还强调,现在不能仅停留在报告阶段了,各国和联合国人权机制需要做更多的工
作。我赞扬民间社会做出了一贯努力,鼓励各方采取更有效的对策。
5. 人权高专办极为认真对待报复��题,这表现在,高级专员和副高级专员做了
多次干预。对于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活动家面临威胁和暴力情形,包括涉及具
体国家的情形,高级专员一再提出关切。2012 年 6 月 18 日,高级专员在人权理
事会第二十届会议的开幕发言中强调,理事会以往届会都对报复问题给予了特别
注意。她重申了对这种行为的强烈谴责并明确指出,必须保障与人权机制合作者
的安全。她指出,高专办将尽最大努力,确保各国履行保护义务并追究任何恐吓
或报复行为。
6. 人权理事会主席提出了对人权维护者的报复问题的关切。2012 年 3 月 5 日,
在理事会第十九届会议上,主席指出,她本人和人权理事会主席团注意到,在理
事会届会期间,发生了针对民间社会代表的反复骚扰和恐吓事件。例如,有人指
控,官方代表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对非政府组织代表拍照和拍摄录像。联合国非
常认真地对待了这些指控并进行了调查。主席指出,在第 16/21 号决议中,理事
会反对“针对在人权领域与联合国、联合国代表和人权领域机制合作或曾经合作
过的个人和团体的任何恐吓或报复”,并要求理事会承担责任,确保希望参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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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12-15898
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30 段;大会第 65/281 号决议附件,第 30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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